在
拘留所中被释放和等待正式审判期间,亲人们通常不会遇到任何局限性的制约,得以自由自在地进行日常生活活动。这种取保候审制度,其实质上是指在不影响
刑事诉讼活动进程的前提下,为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待判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一种在外面等待审判的特殊待遇。由于亲人们并非取保候审的直接对象,所以他们的日常生活并不会因为家人的取保候审而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