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以下八种情况被认为是无
过错责任的适用范畴:
首先,当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他们的
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其次,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当中,因为其工作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第三,在提供个人劳务或服务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导致了另外一方受到损害,那么前者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接着,如果商品本身存在缺陷并因此引发他人受害,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承担这一
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销售商有过错时,应承担最终责任;若销售商没有过错,则由生产商负责最终责任;
然后,在
机动车与行人、
非机动车驾驶员之间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场合下,持有机动车的一方通常是要负有无过错责任的;
此外,由于
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他人身体损伤,污染者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最后,在诸如高空危险作业等涉及高度危险性的领域,其经营者以及实际控制者都将依照无
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相关的
侵权责任;
最后,从一般
消费者角度来看,
归责于所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当动物致
人损害时)也是十分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