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
网约车运营活动所引发的保险车辆风险等级大幅度提高,然而车主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发出通报,同时由于这一风险等级大幅度上升而导致了
意外事故的发生,鉴于此,保险公司将在其商业险的范畴内拒绝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情况并不符合
交强险的免责条款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仍然有必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之内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车主在进行投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免赔事项,此外,若事故的发生与跑网约车并无直接关联性,那么同样可以获得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