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后车撞击行驶过程中前方车辆所导致的
追尾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应由后方车辆负全责;
(二)若发生在夜间的前车因未装设尾灯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前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
(三)如果在道路上停车后,前车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危险
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志,从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四)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照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仍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后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若前车由于超长而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进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前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六)若前车在倒车或者溜车时与后车相撞,从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前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