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
结婚之前,若男方以其自有资金购置房屋并将其登记到女方名下,这类情况通常在
离婚时会判给女方所有。这主要是因为无论
房产证上所载姓名为何,房屋都将被视为拥有者的;
然而,如果男方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该房屋乃是在婚前男方
出资购得的,便可据此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争夺该房屋的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结婚与财产之间确实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新婚夫妇在筹备婚礼时往往都期望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因此婚房的归属问题便自然地成为焦点所在。某些女性可能会坚持要求登记其名义于婚房之上,此时男方若已经婚前购入了房屋并将其记入女方名下,那么对于这类情形之下的
离婚财产分割该如何进行呢?按照婚前取得的财产将被认定为
个人财产,而婚后获取的财产则将被共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婚前男方所购置之房产,不论其房产证上究竟登记何人的姓名,皆归属所署之人;
至于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地产,则应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一旦发生
离异,则需依照法律规定将对方的那一份分给另一方。即便对方当时并未在此处房产上投入任何金钱。
依据
物权公示原则,若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记载的人为某人,则推定该房屋归此人所有。故而,婚前男方用以支付
购房款项之做法可视作是对女方的赠与行为,该房产理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若男方能够出示相关证据,证实此房屋系由己方出资购买,便能够证明该房屋实际上应当归男方所有,即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女方的名字亦不会妨碍男方主张相应权益。综上,尽管事发已至婚后,但只要男方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该房屋仍然应属于男方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