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保险方面的
纠纷通常被划分为民事合同类的纠纷,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用来有效处理此类纠纷:
1.通过协商和解来解决:当争议产生时,双方应当秉持诚信的态度,就问题本身进行深入且坦诚的交流沟通,做出合理的让步,最终达成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意味着没有第三方的干预,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采用
仲裁的方式: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或者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3.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诉讼解决
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