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上限为24个月。该规定所遵循的依据在于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是与参保人的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息息相关的。通常来说,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限越长,在失业之后可以领取到的失业救济金也就相应地更长久,然而,这一期限的最高上限为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