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
审查起诉环节中,即具体的法律程序部分,通常会出现退回公安局进行
补充侦查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主要发生在
审查起诉阶段。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审查
起诉流程时,若察觉到案件中存在
犯罪行为情节不清晰、
证据支撑力度不够或存在证据遗漏、其他
犯罪事件以及
同案犯等复杂情况,可依法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
调查取证工作。除此之外,面对特殊情况,检察机构亦有权自主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以确保办案公正。以上即是关于此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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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