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费用收取标准为每次十元至五十元,超出次界限之外,恕不再另行课以任何额外费用;对于涉及争议标的价值超过一万元之案件,超过部分则需依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相应费用。
2.关于侵犯个人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特定权益之案件,每案需缴交五十元至一百元作为公告费;
3.除以上两种类型以外,其余所有非财产类案件,每案仅需支付一元至五十元的公告费即可;
4.至于财产类案件,依据争议性价额或金额,按照以下相对应的比例进行公告费的收取:如
涉案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每案只需提交五十元作为公告费;若争议金额介乎于一千元至五万元之间者,其公告费需按百分之四的比例进行收取;若涉案金额位于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者,其款额部分需参照百分之三的比例进行收取;争议金额越过十万元且未达二十万元的,其公告费依照百分之二的比例收取;若争议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但还未超过五十万元的,则需要收取百分之一点五的费用;倘若争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并在一百万元以内的,其中介金额部分须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收取;而一旦争议金额突破一百万元大关,其超出部分则需按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收取费用。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