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未缴纳
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首先,原告需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审判通常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若被告
户籍地址与其长期居住地点并不一致,则应由其长期居住地人民法院承担相应审判职责;
其次,原告需要提交详细完备的
起诉状,其中应当包含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个人
身份信息、明确的
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项请求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
证据材料;对于确实无法以
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的情况,原告亦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
最后,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
立案标准,将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
诉讼费用。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