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取保候审并不强制要求在同日即刻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皆有权利根据案件实际状况以及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质情况,考虑进行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这一
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立刻收取
保证金或者提供
担保人。一般来说,从
取保候审申请、到案情审查再到最终决策的整个流程可能会花费一些时间,比如包含审核案件
证据资料,评估潜在风险,或者与申请者就保证金或者担保人间题展开协商等等。因此,是否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当日内缴纳相关费用,应当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判断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