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有必要实行两次
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是由负责案件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
民法院来承担此项职责。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本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
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均有权提出申请。而法院或检察院在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之后,若认定申请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便会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