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房产将归属某一方,然而却未能完成
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强调,房屋的
产权仍然属于
房产证上所记录的理应获得该财产的一方
当事人。这是源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范与要求——不动产
物权的变更、设立、转移及处分等事宜,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在经过依法登记之后,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反之,如若未经登记,则相应行为无效,但此种情况须依法律另行规定为准。因此,只要房产始终未完成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名义并未得到更改,那么原先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便始终成立。针对
离婚之际双方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仅取得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我国的
司法机关通常不会立即裁定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是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这时裁判的焦点往往集中于判定由谁来继续使用该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