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放弃
探视权之后,仍然可以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访权益。探视权乃法律明确规定之概念,指在
离婚事件发生后,不直接负责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任何一方有权享有与其子女进行探望、通讯、会谈、交往以及短暂共处等活动的权力。离婚事件发生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或母拥有探望其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的法定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