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对于按照第
一审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应确保自
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取得结论性结果。但如遇特殊情况而必须予以延长期限时,必须得到本院院长的批准方可延期六个月;若仍需延长,则必须上报至上一级人
民法院审批,进一步获得批准之后,可再次延长期限三个月以内。
至于
简易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在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时,应
保证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完成案件审理并得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