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
医疗费用中自费药品的承担情况,主要由具体投保条款和责任限制决定。以下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若肇事车辆已依法缴纳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
交强险”),则保险公司将按规定在责任限制范围内为伤者支付必要的抢救费用;
其次,若在抢救过程中所需费用超出该责任限制,并且肇事车辆并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在事故发生后
逃逸,那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于非
医保范畴的费用以及与
交通事故本身无直接关联性的费用,均不会予以
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非医保费用,一般在10%到20%之间。
此外,在签订
保险合同时,通常会明确约定按照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来计算保险
赔偿责任。因此,在最终的赔偿环节,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扣除自费药品的费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自费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