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法中设立的一项强制性的预决拘禁替代措施,允许涉案嫌犯或被告人在一定特定条件下得以暂时免于牢狱之苦,而选择在家庭及社会环境中安心等候法律对其行为的最终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获得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需被立即收监于看守所内,但若其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
自离开居住地、试图干扰
证人作证等行为,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着取保候审被撤销,进而被重新
逮捕并送回看守所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