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情况下,雇佣方有责任向员工明确说明他们的职位起录日期或雇佣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只要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诸如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扣减薪资、评估
工龄等方面的决策所引发的
劳动纠纷,相应的
举证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这意味着,若员工与雇主对于雇佣期存在任何疑虑,雇主需提供相应的
证据,例如员工名单、
入职记录、招聘声明、考勤数据、薪资凭证等等,以便证实员工的确切录用日期。倘若雇主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满足证明员工的实际录用日期的要求,那么雇主很可能会面临承担不利结果这样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