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
自诉案件的
当事人(即
自诉人)在法院尚未做出正式判决之前,是有权利与被告方进行庭外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或撤销原
自诉的。因此,在理论上,强奸罪的被害者在未收到
法院判决书之前,她是有权选择是否
撤诉。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
案件类型,即“仅需受害者提出控告即可启动司法程序的案件”,并不适用于调解解决。而强奸罪恰恰就属于这一类案件,所以,
被害人无法通过调解的途径来撤销其
起诉,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主动撤回原有的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
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