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普通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天,但对于流窜
犯罪、多次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其
拘留期限可依法延长至至多三十日为止。在
拘留期满之后,侦查机构应当于拘留结束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批捕申请;检察院则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就是否
批准逮捕做出决定。若获得批准逮捕,那么在
逮捕后的侦查
羁押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然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
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因此,从逮捕到审判的整个过程中,所需的时间往往会超过两个月。具体的时间长度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