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在前述法律条款之中并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仅对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以及负责执行的机构予以阐释,却未涉及到
保证金退还问题。事实上,保证金的返还,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依照个案的具体情况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实状况所作出的决策。倘若
行为人遵守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未曾触发任何相关法律
法规,且案件已告终结,那么保证金通常会得到全额返还。
然而,若行为人违反了
取保候审的规定,则保证金有可能会被扣除或不予返还。因此,针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这一问题,我们需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证金返还的其他相关条款,或者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注问。如欲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建议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或者直接与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