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寻衅滋事这一罪行并不包含在
刑事和解的范畴之内。对于
公诉案件来说,若系由
民间纠纷引发的,且同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分则第四章以及第五章所规定的
犯罪行为,并且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案件,以及除了
渎职犯罪之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案件,这些案件都可以考虑通过和解来解决。
然而,
寻衅滋事罪并不在此列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