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即应终止。
取保候审乃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之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其最长时限不可逾越12个月。各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事宜者均以公安机关为主导。
再者,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则可因
解除取保候审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