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后,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自动延长的。
如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未作出最终判决,同时
犯罪嫌疑人均满足继续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时,可以依法申请续保。
然而,若需延长
取保候审期限,则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具体而言即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决策。关于此事的相关法律条款主要引自《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以及第八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期限及其续保流程等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