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取保候审不仅仅作为一种
刑事司法
强制措施而存在,更是为了
保证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在等待法庭审判之时,能够遵循着诸如:不躲避司法调查,不扰乱
证人陈述
证言等法定义务。其宗旨在于维护这些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有意逃避司法
追责,同时也为对他们施加进一步的约束与监管提供了可能性。
至于前科取保候审是否会对涉案人员造成伤害,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若前科取保候审是依据合理的怀疑以及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并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严格遵守了相关义务,那么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对他们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反而可以视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然而,倘若取保候审是建立在毫无根据的怀疑之上,甚至是权力滥用的结果,那就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实质性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