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之时,双方曾为之共抗生活重负而形成的
债务,理应收共同之手予以清偿。若此种债务系因个人行为所引起,便当由独立的个体独自承担。在此之中,所谓“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意指夫妇二人共同生活及履行
抚养、
赡养等义务过程中所累积的负债。
然而,倘若某一方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因其并非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及家庭事务之中,故此应称为该个体的不当开销,并不构成夫妇共同负债的范畴,因此,此类债务应当由负债者个人独自负担,其配偶无需为此类支出承担偿还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