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办理
刑事诉讼案过程中,如决定采取对
犯罪嫌疑人的
取保候审措施,其实际执行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依据法律
法规,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要求其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规避调查、控诉以及审判程序,并
保证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