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极少数情况下,保险产品可能出现拒绝赔付的现象,根据相关条例并得到法律认可,以下几个方面是保险公司具有合理合法性的拒赔理由:
1.所涉及到的保险事件并不属于该保单的保障范畴之内;
2.在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即等待期),即使
被保险人遭遇了
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亦有权不予理赔;
3.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免除责任事项;
4.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5.若被保险人为自杀行为或者
故意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