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领取
结婚证书时,并未仅限于提供个人所在页面的户口本,而是必须全程提供完整的户口本原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当男性与女性双方出于自愿意愿寻求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时,他们有义务向该机构提交有关自己身份识别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个人
身份证件以及关于其本人当前的婚姻状态以及与其所希望缔
结婚姻关系的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血缘亲属关系的书面声明等重要信息。
《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