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在特定状况之下,地方公安机构有权先行
拘留犯罪嫌疑人员。倘若涉及到
挪用公款等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如正在筹备实施
犯罪活动、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发现、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等等,那么地方公安机构便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实施先行拘留措施。因此,若该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
被拘留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