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
犯罪分子须受到
减刑的待遇。这意味着,有关方面只对减刑的实施对象规定了对应刑种的限制,但并未涉及到犯罪性质以及所判处刑期的长短;例如,强奸罪的常规
起刑点通常为三年有期徒刑。
(二)在
刑罚执行阶段,尚未结束或尚未开始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若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且其并未被判处任何刑罚或者已经完成了刑罚的执行,那么减刑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够适用于减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