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合法授权的特殊运营商品或服务类型,其中100万元人民币的
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
量刑的确存在差异。所谓特殊运营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有数量或方位限制的交易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可知,若非法经营额达到2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应被视为属于
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范畴,因此,当非法经营金额高达100万元时,理应被定义为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相应
处罚层次且为五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附加处罚是没收违反行动所获得的利润,同时还要罚款或没收相关财产。比如,同样以《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指导线索,如若
犯罪嫌疑人违规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手段,通过虚构交易、
虚假提高价格、现金
退款等隐蔽手法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发放现金,如果
情节严重并且总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就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这样的情况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或者没收违反行动中获取的利润。总体而言,各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量刑都有所区别。因此,在讨论非法经营罪时,我们必须结合特定的运营商品或服务类型来进行综合考量。
然而,无论何种非法经营行为,其最终的处罚标准都是一致的,即追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的
刑事责任,并且还需要对
违法所得予以罚款或者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