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对已
被拘留者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若认定其存在必要进行
逮捕之情形,应在被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此项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倘若涉及到
寻衅滋事罪名的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
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四天。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