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系对涉嫌触犯刑律之嫌疑人、被告施以
刑事拘留以外的强制性司法措施,而
诉讼代理人则是在
诉讼过程中代表
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代表。尽管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以其名义委托
辩护人,但是此等辩护人内含
律师、由社会各界所推荐之人、
监护人以及亲朋好友等,却不包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本身。因此,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自身无法同时兼任诉讼代理人这一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