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
受害人可能会受到
人身损害,并且会因此而产生一系列的医疗开支以及由于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收入的减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
误工费、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需的营养费用等等。为了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
赔偿,我们建议
赔偿义务人应当对这些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如果受害人为因伤致残,那么他们可能在增加生活所需方面不得不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为失去了劳动力而带来的收入损失(例如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
扶养人生活费用,以及为了实现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所需的康复费、护理费与后续治疗费),均应由赔偿义务人提供赔偿。
对于不幸遭遇死亡的受害者来说,赔偿义务人除了应对其救治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相应的赔偿之外,还应当向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
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误工损失等额外的合理费用支付赔偿款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