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务必尽快前往所在社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设立的居民
身份证异地受理处
递交相关资料进行补办手续。在递交材料过程中,您需详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假如您是申请补领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则还须提供
居民户口簿或
居住证供工作人员查验。受理处将立刻把您的相关受理信息传递给位于您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于您的
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来说,他们将会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签发新的身份证件。当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收到经核实无误且已签发的制证信息之后,他们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身份证的制作以及核验与发放工作。届时,您可以凭借领取证件的收据到之前填写登记表的受理点领取已经补办好的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条款,当公民在提出申请领取、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从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六十天之内发放新的身份证件;若所处区域交通极为不便,办理时间可能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此外,针对那些身份难以确认或者存在不良信用纪录的人员,他们的异地办理申请将不受理。
《居民身份证法》该
法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对于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