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且唯一的一种强制性司法措施,旨在赋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暂时性的人身自由并不受
羁押限制,而是能够安全地待在家中等待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倘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且未出现任何规避法律或审判的行为,并且亦无其它任何
违规行为,那么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依据国内现行法律规定,通常不会将其判处入狱服刑。但是,若法院判定有必要对被告人实施羁押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或者被告人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将其重新收监并执行相应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