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对于企图实施强奸而未能成功的罪犯而言,根据我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同样属于强奸罪范畴之内的。在我国
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强奸罪行的
处罚,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实施完毕,均包含既遂与未遂两个级别。换言之,即便
犯罪分子因为受害者的激烈抵抗或是其他突发状况导致未能如愿以偿地实现强奸行为,但只要他们对女性实施了强制性猥亵或
暴力举动,并且有着强行实施不轨行为的明确意图,那么这样的行为仍然可以构成犯罪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即本文所说的强奸罪(未遂)。这充分展示出我国刑法对
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的坚定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