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机动车撞击
机动车之责任判定,通常以交警部门所开具之事故责任鉴定证书为依据。在一般的
道路交通事故中,若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发生碰撞,且无其他过失因素影响,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存在过错行为,则应参考其过错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民事
赔偿责任额度。当机动车一方并未发现有任何过失时,其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当然,若经证实
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而导致的,那么机动车一方将免除此项赔偿责任。关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员
人身伤害案件,主要包含
医疗费用、住院费用、
护理费用、营养费用、
误工补贴、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