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新建住宅的相关申请程序如下:
1、在满足相应条件之后,申请人需将建房申请书以及所需材料
递交至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2、经过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定之后,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并赋予同意许可之后,方可启动
建设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已取得合法
宅基地及
房屋所有权者,则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