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下列五种情况不得准予
取保候审:
1.对于可能受到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
处罚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倘若进行取保候审将会面临重大社会风险;
2.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允许其取保候审,也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给予取保候审,同样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
4.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给予取保候审,同样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
5.在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将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不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