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倒车时发生碰撞而与直行车辆之间产生的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方面,应当依据当事各方的行为对于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明确划分。若仅有一方
当事人的行为形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则该方需负有全责;如果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下酿成交通事故,则应根据每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贡献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具体决定各人在责任中的主次地位。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