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向在押囚犯传送物品时需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
家属或关系密切的亲友应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前往看守所进行相关物品的登记;
其次,在完成物品的登记之后,家属可以将其亲手交付给看守所内的工作人员,以便进一步处理;
最后,该所的工作人员会对所接收的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只有经过检查并被认定为符合规定的物品才能够被允许收留,并且需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办理相应的手续,最终这些物品将会被交还给在押的囚犯。
《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
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