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于
猥亵罪的最终裁决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诸多层面的要素,例如
犯罪行为的侵害程度、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切实的忏悔之意等等。倘若被告人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书,那么这无疑可以被视作是其悔过自新的一种体现,或许能对最终的判决产生一定程度上的积极影响。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由法院依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若谅解书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真诚的悔罪之心,且受害者的谅解有助于降低该事件对社会
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那么法院在
量刑阶段便有可能将此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而可能会做出相对较为宽松的判罚,比如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
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一定会给予被告人
缓刑或者免于
刑事处罚,因为猥亵罪毕竟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
侮辱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