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行使
拘留权之后,必须于第一时间将被违规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
羁押。据此而言,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在法律程序中应当被送往具有特定功能的看守所,而并非我们通常理解中的监狱。要知道,看守所是依照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定职能而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监禁那些尚未定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监狱则是专门用于对已经判决有罪并需要接受
刑罚处罚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