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居生活中,针对冷
暴力的取证工作可借助以下几种途径展开:
首先,可以利用录像设备或音质较好的录音器材,将相关
证据完整地进行录制和存储;
其次,可寻求第三方人士的证词以进一步证实对方确实存在冷
暴力行为;
再者,可通过调阅双方的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的沟通记录以及通话过程中的截屏内容来辅助评估;
此外,涉及到心理健康问题的
病历报告及专家鉴定结论也可被纳入证据之列;
最后,与
家庭成员关系亲密的亲朋好友提供的证词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