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经注册登记且
无牌照的
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一经被交警部门查获,将会受到高达两百至两千元人民币不等的
罚金处罚。对于
违规行为严重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如累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二百元起步,直至二千元封顶的处罚:
首先,没有获取到合法的
机动车驾驶证或当前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
吊销、
暂扣等情况下仍坚持
驾驶机动车;
其次,为了逃避经济责任,故意将机动车辆交给尚未获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已经被吊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来驾驶;
第三,在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
肇事方伪装
逃逸但情节较轻,并未达到
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
第四,
机动车行驶时超过交通
法规所规定的最高速度50%以上;
第五,故意施压给机动车驾驶员,迫使他们违背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引发
重大交通事故并且情节较轻,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水平的行为;
第六,置交通
管制于不顾,强行穿越管制区域,拒不听从劝阻的行为;
最后,故意损坏、移动、涂抹交通设施,导致不良影响和危害结果的,即便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也会受到相应的法规制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
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