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获得
取保候审的特殊待遇之后,需严格遵守以下诸多规定:务必在指定时间到达法院并接受法官的详细询问;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的范围;不得有销毁、篡改以及妨碍司法程序操作的行为;也不能与其他
犯罪嫌疑人有任何串通现象,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同时,务必确保个人通讯设备始终处于畅通状态,以便司法机构能够随时与其取得联系。在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还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如若违反上述
取保候审的规定,可能会面临撤销取保候审的严厉
处罚,甚至会被依法
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