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机动车辆在超出核定承载量时投保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
赔偿。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在发生
保险事故时,
被保人驾驶所驾
机动车出现
超载现象,且并非全责,同时事故的另一方亦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则无权将超载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