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对于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其最基本的时限规定为至少三天。在此期间内,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押和看管,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
批准逮捕。如遇有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
流窜作案、连续
多次作案或有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他们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